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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质量保证书》必须载明的内容
  住宅成了商品,也难免会像别的商品一样,由于种种投机和其他不规范行为,以次充好、缺斤短两等情况时有发生,原有五证在实际购房当中已显现出在一些方面上的不足。   对此,建设部己作出新规定,从1998年9月1日起将在全国推行住房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制度。规定今后在售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出示房屋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向房屋使用者说明房屋的使用特性和使用中的限制、注意事项,明确质量责任和各部位、各设备的保修期,对质量不合格的房屋,出售者要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因为各个建筑企业具体情况不同,每一项工程的施工情况又不尽相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很难有统一的形式。但无论《住 宅质量保证书》的形式有何不同,其中一些内容是不变的,必须详细开列出来,包括: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用户报修的单位,答复和处理的时限。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屋面防水 (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 (1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 (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管道堵塞 (2个月),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 (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卫生洁具 (1年);灯具、电器开关 (6个月);其他部位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以上规定的保修期限都是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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