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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设电网电死路人 被判刑10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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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张某接手转包彭湾坝鱼塘养鱼,并在坝北边建两间砖房,从周某家接照明电。2006年8月,张某为防人偷鱼,在所承包的彭湾坝东、南、西三侧环鱼塘水中打上木桩,在木桩上缠上两行钢丝,又在彭湾坝的西南角另外打了两个木桩、缠上三行钢丝。彭湾村三组村民劝说张某不要私设电网,张某不听劝告,明知彭湾坝边经常有村民洗衣、洗澡、过往,不顾村民人身安全,就在钢丝上接通电源。2006年10月15日中午,村民余某外出放牛途经彭湾坝西南边时,被张某设置的电网电击而死。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私设电网造成了人员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由于张某同意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方式,并自愿认罪,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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