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宁阳县东庄乡大张村的消费者张某于今年 10 月 27 日从该乡某手机店购得某牌手机一部,价格 800 元,当给手机充电时始终充不满电,且后盖明显凸起,张某于 10 月 29 日 遂将手机拿到山东省宁阳县工商局东庄工商所要求讨个说法。
工商所工作人员经仔细检查手机,打开后盖发现后盖明显凸起,该手机没有进网许可证编号和扰码,只有厂家的一个串号,同时还发现手机使用手册上根本没有标注生产厂家的厂名、厂址、电话号码等内容,就连包装盒上也没有看到任何标注,这部手机明显属于假冒伪劣产品。同时为进一步验证消费者所说手机充不满电的现象,工作人员还对手机现场进行充电实验,测试结果确实如消费者所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待消费者张某明白相关条款后,他鼓起勇气要求退货,并要求店家赔偿其损失。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工作人员依法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并反复给经销商讲解相关政策法规,消费者也据理力争,一直延续了三个半小时,最终达成协议,消费者张某当场拿到了手机款及双倍赔偿款共计 1600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