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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各种消费卡应当尽可能与经营者签订服务合同

    新华网石家庄4月7日电(记者杨守勇、王炳美)近年来,美容卡、洗车卡等已成为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消费卡。然而,由于这些消费卡属“非及时结清”,往往会遇到单方变更持卡消费方式和内容的现象,引起纠纷。河北省消协的专家以一则消费纠纷的调解案说明,持卡消费需有明晰的合同,绝不能单方 变更内容。

    据介绍,2007年,消费者程先生在秦皇岛市一家汽车美容服务部办理了洗车服务卡,双方约定此卡可以洗车10次,打蜡1次,价格共计50元。但是,双方没有约定此卡的使用期限及季节。

    2008年1月,程先生持卡在这家汽车美容服务部再次洗车时却被告知:此卡在冬天不能使用,如想洗车必须支付现金,而服务卡此时还剩余3次洗车、1次打蜡服务。消费者与该服务部协商未果。

    消协工作人员接诉后,经与双方联系,了解了案情经过后认为,经营者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单方面以通知的方式做出了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工作人员通过与经营者沟通,经营者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同意消费者继续以消费卡的形式在服务部进行消费。

    河北省消协孙芳会长说,此案中消费者与经营者属于一种服务合同关系。合同成立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变更同样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如果经营者在事先没有告知消费者此卡在冬季无法使用,却在无任何外在条件限制情况下,单方面做出冬季不能使用消费卡、必须用现金结算的决定,已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因此经营者负有主要责任。

    孙芳提醒广大消费者,持卡消费属于一种“非及时结清”的合同关系,为减少事后纠纷,维护合法权益,在办理各种消费卡的同时,应当尽可能与经营者签订一份责任明确的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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