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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援助监督的形式和内容有哪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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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监督,以监督对象为标准,可划分为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和对法律援助案件具体承办人员的监督;以监督主体为标准,可划分为受援人的监督、舆论监督、上级法律援助机构的监督和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 受援人的监督,是指法律援助案件的受援人有权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具体承办人员所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对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如司法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等)进行检举、揭发。受援人的监督具有具体性、直接性、及时性的特点。 舆论监督,是指新闻宣传单位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传播媒介,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以及具体承办人员所提供的服务实施的监督。舆论监督具有社会影响广泛的特点。 上级法律援助机构的监督,是指上级法律援助机构基于层级关系,在其职权范围内,对下级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以及具体承办人员所提供的服务实施的监督。此类监督是层级监督、专业性监督。 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基于行政管理关系,在其职权范围内,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以及具体承办人员所提供的服务实施的监督。它是对法律援助最经常、最有效的监督。 上级法律援助机构监督和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的形式主要有:定期执法检查与经常性工作检查相结合,全面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职能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相结合,处理违法违规与表彰奖励相结合。 上级法律援助机构监督和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的内容主要有: ①法律援助工作的建章立制情况及发展规划。 ②法律援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③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建设、机构建设、统计工作。 ④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法律援助事项的完成情况。 ⑤法律援助案(证)卷宗质量和档案管理情况。 ⑥办理法律援助工作中的违纪、违法情况。 ⑦其他与法律援助有关、需要检查的。 在检查中,发现法律服务人员(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拒不履行法律援助或者疏于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依据律师法及司法部的有关规定,法律援助中心可以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年审注册或给予相应的处罚。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疏于履行法律援助职责或者徇私舞弊、贫赃枉法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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