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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视:怎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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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资格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救济。 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步骤为: 1.本人到社区居委会提交书面申请、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2.符合条件的提交户口本、身份证、收入证明、离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 3.社区居委会将相关材料在社区公示审核后报街道社保所; 4.社保所审核后报街道民政科; 5.街道民政科复审后上报民政局审批。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材料:
(1)在职职工,由其所在单位出具本人前3个月领取的工资、奖金等收入的证明(劳资部门盖章,企业法人签字;集体企业需经企业主管或主办部门审核后加盖公章,下同)。 (2)经贸部门备案的困难企业人员,不能足额领取生活费的,由困难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出具职工安置情况的证明(下同)。 (3)企业下岗或内退职工,由企业提供职工下岗时间、领取基本生活费数额的证明;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需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 (4)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需提供领取离退休费的证件及凭证;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由企业出具退休时间和领取退休费证明,经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加盖公章。 (5)领取保险救济金的失业人员,需提供《失业人员手册》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应领取保险救济金数额、期限的证明。未领取保险救济金的失业人员,需提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 (6)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无业、下岗、失业人员,需提供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和社区服务中心出具的安排社区工作岗位记录(三个月),或由办事处社会保障和社区服务中心组织申请人到职业介绍机构为其联系就业岗位,职业介绍机构无法介绍就业的,需出具证明材料。 (7)在就业年龄内,明显丧失劳动能力人员,需出具居民组长证明,经社区居委会正、副主任签字,社区居委会低保工作评议小组研究认定,街道办事处主管低保工作主任同意的相关材料;对是否具备劳动能力问题有争议的人员,须持有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8)需要明确赡养、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应出具法院或有关行政部门的法律文书。 (9)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人员,需出具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罚决定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收据。 (10)无法全额领到遗属救济金和抚恤费的人员,由经贸委备案的困难企业或集体所有制企业出具无法全额发放遗属救济金和抚恤费的证明。 (11)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需每年提出申请,并出具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关于居住、就业及生活情况的证明。 (12)在校就学人员,需出具学校及主管部门关于其是否自费就学的证明。 (13)民政部门需要出具的其它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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