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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在中国内地收养儿童的条件和程序
   近年来,越来越多有爱心的外国人、华侨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港澳台同胞)到中国内地收养中国儿童。为了有利被收养儿童的健康成长,保障收养人和被收养儿童的合法权益,中国制订了有关收养的法律法规,并加入了《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同时我国民政部门确立了“优先国内公民收养,适量涉外送养”的涉外收养工作指导思想。下面简要介绍一下外国人、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在中国内地收养儿童的条件和程序。

    收养人既要符合收养人所在国或地区有关收养的法律规定,又要符合中国收养法所规定的年龄、身体等方面的条件。如果被收养人是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收养人可以不受无子女和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一般规定的限制。此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也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符合收养条件的外国人,首先要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即中国收养中心,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以上材料应由收养人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一同提交到中国收养中心。其次,中国收养中心在对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收养条件的,参照收养人的意愿选择适当的被收养儿童,并将被收养儿童及其送养人的相关资料,通过外交途径送交收养人。经收养人同意后,中国收养中心向其发出《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最后,收养人要亲自到中国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并与送养人共同到被收养儿童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领取《收养登记证书》,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

    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在内地收养子女,与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的程序主要差异在于:一、收养人不需要向中国收养中心进行申请,可以与送养人签订收养协议,也可以不签订收养协议,但双方必须共同到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二、港澳台同胞办理登记时所提交的个人信息资料等文件,只需办理相应的公证证明,不需办理认证手续,华侨则需要提供驻其居住国的中国使领馆所作出的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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