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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辈所埋财物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问题

    老宅里挖出的宝贝为什么要上缴国家

    退休干部王先生一直和他母亲李老太生活在一起。后来李老太病危,经抢救无效去世。

     临终前,李老太用颤抖的声音对王先生说:“儿子,妈有个秘密要交待给你。那是50年前,家里的老人在咱自家的老宅子里面,挖了一处深坑,把家里的一些值钱物件儿埋藏在了那里。其中有银元460枚,50两银元宝3只,银疙瘩1块,还有金镯子两个……”李老太还向王先生说明了藏宝的具体位置。

    对于那处老宅,王先生还有印象,他的童年岁月就是在老宅里度过的。然而如今,那里已是城乡结合部了,随时都有可能被征地拆迁。

    于是,王先生为其母亲办完丧事后,就邀请老宅所在村的村委会干部、派出所民警及律师等人前往他家老宅。在几方都在场的情况下,挖掘工作开始了。460枚银元、3只50两的银元宝、1块银疙瘩以及两个金镯子陆续出土,同李老太临终时说的完全一样。

    “你祖父解放前是地主成分,财产都已被没收,所掘获的物品属于文物,应由国家收缴。”村委会干部对王先生说,并以此为由将所挖掘的银元等物用铁箱加封上锁,送交银行金库保管。对此,王先生表示不服,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律师解答

    北京市尚格律师事务所贾昆明律师:是祖辈所埋归私人所有

    此案的焦点是祖房下掘获的祖辈所埋财物的归属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7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而如果能证明挖掘的财物是其祖辈所有的,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在本案中,根据王先生母亲临终前告诉他的实际埋藏位置,王先生在其祖籍所住的房屋地下掘获的银元宝、银元、银疙瘩等财物,而且财物数量与其母所述也完全一样,应该认定这些是王先生的祖辈所埋,是王先生父母的遗产,王先生作为法定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该财产。

    村委会以“王先生的祖父在解放前是地主成分,财产已被没收,且所掘获的银元宝等物属文物而应上缴国家”为由,拒绝返还银元等物,不符合现行的法律、政策。所以,村委会应当返还王先生所掘获的物品。(林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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