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 网站首页 v 消费警示 v 健康之路 v 天天饮食 v 理财窍门 v 花鸟鱼宠 v 科学新知 v 美容礼仪 v 娱乐频道 v 电视剧情 v 情感阵营 v 
您现在的位置: 生活网 >> 消费警示 >> 知识园地 >> 消费警示正文
消委会:“定金”“订金”区别大
   新华网成都3月4日专电(记者黄毅)目前,消费者购买商品房、家具、轿车等大件商品时,一些经营者要求消费者先支付一部分价款,这部分价款属于何种性质,是“定金”,还是“订金”? 消费者往往很难区别。对此,四川省自贡市消委会提醒消费者,“定金”与“订金”虽一字之差,法律后果却大不一样。消费者在购买大宗商品时,最好与经营者约定签订书面合同,明确预先给付价款的性质。

    四川省自贡市消委会介绍说,根据我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因此,消费者在自身不履行合同约定债务的情况下,是不能要求经营者返还定金的。

    此外,在日常的经济活动中,常看到合同中将“定金”写为“订金”。其实“定金”与“订金”虽一字之差,法律后果却大不一样。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语,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也是不规范的,给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订金只能看作一种预付款,当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约定时,订金应予以返还,但不适用双倍返还原则。

    为此,四川省自贡市消委会提醒消费者注意,有的经营者利用消费者法律知识的欠缺,在签订合同时,将“定金”写成“订金”。为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和不必要的损失,消费者在购买大宗商品需要交付一定数额的定金时,与经营者的约定最好签订书面合同。同时应明确预先给付价款的性质,认真核对合同中是“定金”还是“订金”,以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上一篇消费警示:

  • 下一篇消费警示:
  •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消费警示
  • 替身密谋:丈夫有另外一本结

  • 一条短信酿成一桩命案(视频

  • 上海“网络团购”第一案:销

  • 一纸保护令保障婚姻弱势方

  • 工商总局:广告中禁用“免检

  • 女生肖像莫名其妙登上杂志获

  • 购买新房别忘签订“物业服务

  • 法律讲堂:征来的重婚丈夫(

  • “小产权房”买卖被判无效 卖

  • 合肥市中小学生若遇人身伤害

  • v ICP06007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