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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总:全面实施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

    新华网杭州4月10日电(记者刘羊旸、杜宇)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孙春兰10日表示,要全面实施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帮助和指导基层工会主动行使要约权。

    孙春兰10日是在杭州召开的全国工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经验交流会上作上述表示的。“开展集体协商要约,是我国法律赋予工会的一项重要权利,是工会主动作为、表达职工利益诉求的一个法律手段。”

    孙春兰说,基层工会要主动向没有建立、拒绝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或工资协议到期的企业发出协商要约,及时启动协商谈判程序,对拒绝或变相拒绝要约、不按期响应要约等违法行为,地方工会要及时介入,依法下达“整改建议书”,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对逾期不改的依法进行查处;对在履行工资集体协议中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要代表职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孙春兰表示,要进一步推动形成“工会依法主动要约、对出现问题的企业限期整改、劳动监察部门进行责任追究”的工作链,努力提高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推动要约行动有效实施。

   新华网杭州4月10日电(记者刘羊旸、杜宇)全国总工会有关负责人10日在此间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标准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所谓工资协议,是指专门就工资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这一概念的涵义包括:工资集体协商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本单位职工,职工方由工会代表或由职工民主推荐代表,企业方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其指派的代表。

    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主要是与工资有关的事项。工资集体协商必须坚持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和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受法律保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工会推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起步于1994年劳动法颁布后。目前,逐步形成了“党委重视、政府主导、三方合力、工会力推、企业和职工良性互动”的工作格局,相关立法日趋完善,各级工会干部和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的能力建设日益加强,协商质量逐步提高,工资集体协商覆盖率有新的进展,其社会效果也日趋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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