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消费者王某在唐山某商场购买一套西服,价格450元。当时商家说西服含羊毛90%、粘胶10%,并且服装标识上标明的含量与商家所说一致,消费者穿着后感觉衣服不太像羊毛的,于是到唐山市质检所进行检验,结果衣服成分为粘胶11.8%、涤纶88.2%。为此,消费者来到唐山市消协进行投诉。
商家来到消协后,否认在销售时说过衣服含有90%的羊毛,然后又说是消费者对衣服的成分标识理解错误,标识上标明:“…羊毛90%涤纶10%胶粘”,意思是不含羊毛、90%涤纶、10%胶粘。市消协认为商家这一说法难以令人信服,指出其存在恶意的误导消费,属于欺诈行为。通过对商家讲解相关的法律知识,使其认识到了错误,同意赔偿消费者双倍货款900元及鉴定费225元,使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评 析:
《消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本案中该服装标识不规范,模糊标示服装成分,造成消费者的误解,已构成欺诈行为,故应依据《消法》第49条予以赔偿。此案再次告诫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一定要依照国家规定对商品进行广告宣传和标识标注。任何误导、忽悠消费者的行为,都会付出相应的代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