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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彪集团窃夺纪略:搜刮国家文物像地毯式轰炸

  作者 章涧青   


林彪集团窃夺文物纪略 
 

  对于林彪,邓小平同志曾说过严于斧钺、掷地有声的八个字:“林彪不死,天理不容。”林彪集团不仅犯下妄图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罪行,还是一伙窃夺国家及私人文物的贪官。

  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是一伙什么样的罪犯?一般人都知道他们犯的是妄图颠覆国家政权的政治罪,而实际上,他们还是一伙贪官,是窃夺国家及私人文物的窃贼。这后一点,知道的人不多。现在一些青年人有一种奇怪的倾向:因为痛恨腐败,便认为“文化大革命”有理,认为“文革”是一场反腐败的、正确的革命。此倾向实大谬也。还有的青年人看到时下影视作品中林彪的军事家形象,便佩服得不得了,却很少知道林彪后来对中华民族犯下的罪恶。

  一、一份珍贵史料

  正像“文革”的许多问题是一笔糊涂帐一样,林彪集团窃夺文物的罪状恐怕也不可能搞得那么完整、清晰。但大致的帐目、清单总是应该有的。因为他们窃夺(以低价购得天价文物等手段)文物时毕竟要进国家文物仓库,掠得文物时也毕竟要办一下手续,这样,就有了清单,他们也就留下了罪证,同时还有目睹他们犯罪的证人。我手中就存有这样的一份清单。我想,这样的清单不会是惟一的,肯定还有类似的清单存世。我这份清单是一份18页原始材料的主要部分,这份材料都是目睹窃宝者罪状的手续经办人写的揭发材料。材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林彪集团成员窃夺文物的记录,二是某篆刻家为林彪、陈伯达制印的情况说明。这些材料都写于林彪事件发生后不久,写作者均为北京文物部门职工,内容均为当事人的所见所知,材料均是当事人亲笔书写的原件,上面都有他们的亲笔签名。

  二、窃夺纪略

  这份关于窃夺文物的记录涉及了林彪集团的哪些人呢?计有:叶群、陈伯达、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林立果。此外,还有林彪某秘书、叶群某秘书、陈伯达某秘书、陈伯达的儿子、李作鹏的老婆、邱会作的老婆胡敏、戚本禹等。   

  关于他们窃夺文物的次数、种类、时间等具体情况,还是让这份关于窃夺文物的记录来提供证言吧:

  (一)来北京市文管处的人物、时间、次数

  叶群来了文物管理处三次。第一次是1968年4月25日晚同陈伯达一起来的,第二次是1970年5月2日同陈伯达、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此人不属林彪反革命集团案案犯,故隐其名)一起来的,第三次是1971年7月10日晚10点。第一次来没拿东西。第二次拿东西最多,到库房见什么要什么。第三次来之前一星期就打电话告知“首长要来”。

  林(彪)、叶(群)的随员来155次。这只是根据拿东西的单子(发票)统计的约计,全数要在300次以上,因为有时一天来两三次,另外在书房的次数还不在内。最后一次是1971年8月10日。(笔者注:文中所谓发票是指廉价购得文物的单据。)

  陈伯达来了80多次,最早一次是1967年5月同戚本禹一起去琉璃厂原文物清理小组,67年8月搬到府学胡同后,来的次数就多了。陈伯达及其喽罗一共来了139次,这个数字也仅是从单子上看,陈伯达在1969年、1970年两年时间有时一周要来三四次,有时一天来两次。最后一次70年8月陈伯达的喽罗×××来退文物。

  吴法宪到文管处7次,第一次是70年5月2日,最后一次是70年11月15日。李作鹏到文管处14次,每次都要带着他的老婆、孩子,第一次是70年5月2日,最后一次是71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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