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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法院院长磕头折射制度虚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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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边门庭若市,另一边却门可罗雀,直接反映出民众宁可相信“权威”,或曰“权力”,都不愿相信“制度”。据介绍,仅省法院院长张立勇当天就接待来访群众140余人,有的群众更是感动得直接给张院长磕头,头磕在桌子上“砰砰”直响。在民众眼中,省法院院长已经成为了正义的化身,因为他们坚信,只要法院院长过问我的案子,得知我的冤屈,那么我的冤情必能得到昭雪———正义仅附于“权威”个体身上。在我看来,这种接访就如同古时的冤民在路上拦轿申冤。 然而,现实制度是什么?答案恐怕会让民众感到些许的失落,在制度面前,即便是法院院长也不具有主宰一切的权力。上级法院与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而非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这意味着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判决存在质疑时,并不能强制下级法院回应和调查。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集中体现在对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的审理上,通过审理案件纠正下级法院裁判的错误。当然,法律也规定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有权提审或指令再审,但前提只能是“确有错误”。这样设置制度的理由非常简单———保证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非法干涉,这当然也包括不受上级法院的干涉。司法制度其中一条铁的规律就是,法官有权对其审理的案件不受干预地进行判断———不管这种干预是以什么手段和名目出现。 省级法院与市县级法院接访为何会出现如此悬殊的场面?问题在于民众对下级法院的“权威”有质疑,说白了,民众不信任。那为何会不信任?正在于上述制度设置与现实情况间的悖论。制度的设置是为了保障下级法院的独立性,而现实情况却是下级法院根本难以完全独立。最典型的例子就是“请示”。下级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遇到疑难或复杂问题,以请示法律问题为由与上级法院商量裁判结论,既然裁判结论是请示得来的,在二审中自然也就不容易被改判,那么,最终裁判权实际上是掌握在上级法院手中。民众自然也就知晓,获得上级法院的同情远比获得下级法院的同情重要。 有人指出,应把这种“开门接访”的做法制度化。“开门接访”在这一时期固然有助于释放民意,但是固化这种做法只能无奈地说明我们的制度依旧被虚置,我们依然将实现正义寄托于个人权威———然而试问,我们何曾见过西方大法官开摊叫卖“正义”?我们又是否需要将这种“拦轿申冤”的情景制度化?答案自然是否定的。(洪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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