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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恋人索要“青春损失费” 法院不支持

  恋人因种种原因面临分手。女方以借钱的名义索要“青春损失费”,男方写下欠条后却不愿给钱。一怒之下,女方将男方告上法庭。近日,锦江法院审理了这起借款纠纷,驳回了女方的诉讼请求。

  杨灵与周冰(均为化名)曾是一对幸福的恋人,后来一些原因导致彼此的感情越走越远。去年10月10日,杨灵和周冰“谈判”分手。不愿分手的杨灵激动地说:“跟我分手,不得让你再过安稳日子!”次日清晨,为了“脱身”,周冰向杨灵出具了一份精神抚慰费3万元的欠条。欠条说明:“欠杨灵精神抚慰费3万元,2006年11月前先还2万元,2007年1月20日前还清,还清前保持单身。”同时,欠条上原写的是欠“青春补偿费”,涂改为“精神抚慰费”。然而周冰一直未将钱“兑现”给杨灵。一怒之下她将前男友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借贷关系是基于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而形成的。从欠条的形成过程及内容看,欠条实质是周冰因解除恋爱关系而无奈承诺给杨灵一定补偿的协议,即通常所说的“青春补偿费”,但此类补偿费用的约定于法无据。杨灵依据欠条,要求周冰偿还欠款3万元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杨灵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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